作为了解的内容:
我国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界定与境外有所不同。一些境外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有关证券业务,一般也不禁止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业务的过程中进行信托活动,因此,境外商业银行可向客户提供的产品种类较多、交叉性较强,理财业务主要侧重于理财顾问和代客理财服务,分类和性质界定较为简单。
目前,我国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同时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因此业务范围和业务特征与境外差别较大。
(2)相关主体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主体包括个人客户、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监管机构等,这些主体在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中具有不同地位。
①个人客户
个人客户是个人理财业务的需求方,也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服务对象。在具体的服务过程中,商业银行一般会按照一定的标准,如客户资产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等,将客户进行分类,通过调查不同类型客户的需求,提供个人理财服务。索取—>《银行从业备考考试,锁分资料》请咨询QQ:1962930。
②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个人理财业务的供给方,是个人理财服务的提供商之一。
③非银行金融机构
除银行外,证券公司、基金、信托公司以及投资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也为个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通过自身渠道外,还可利用商业银行渠道,向客户提供个人理财服务。
④监管机构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
(3)相关市场
个人理财业务涉及的市场较为广泛,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房地产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市场、房地产市场、理财产品市场等。这些市场具有不同的运行特征,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的理财需求。
3.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对理财业务有不同的分类:
(1)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按是否接受客户委托和授权对客户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接受商业银行和理财人员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后,自行管理和运用资金,并获取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综合理财服务可进一出划分为理财计划和私人银行业务两类,其中理财计划是商业银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体进行的个人理财服务(比如为有孩子的家庭量身定制子女教育方案投资产品,为老年人制定个退休规划等,适宜客户都可以参与)。而私人银行业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高净值客户,涉及的业务范围更加广泛,与理财计划相比,个性化服务的特色相对强一些。
(2)理财业务、财富管理业务与私人银行业务
银行往往根据客户类型进行业务分类。按照这种分类方式,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业务(服务)、财富管理业务(服务)和私人银行业务(服务)三个层次,银行为不同客户提供不同层次的理财服务。其中私人银行业务服务内容最为全面,除了提供金融产品外,更重要的是提供全面的服务。
理财业务、财富管理业务和私人银行业务之间并没有明确的行业统一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