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3 民事法律关系介绍
1.《民法通则》介绍
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两个:金融机构和客户。金融机构和客户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它确定了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内容包括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地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制度、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
(1)内容包括: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2)重点把握: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金融机构和个人客户。这里的金融机构是法人组织.个人客户一般是指公民(自然人)。
(1)公民(自然人)。
《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了以下规定: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平等性、不可转让性等特征,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
①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②成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入和社会团体法人。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
4.民事代理制度
个人理财业务中客户委托商业银行理财.实质就是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理财.客户和商业银行就是委托和代理关系。
(1)代理的特征。
①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②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③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④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⑤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代理权的类别: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一般是委托合同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的除外。
(4)代理的法律责任。
①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③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④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⑤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⑤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难点点拨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备考提示
本考点需要考生记忆性的内容较多,本书只是节选了《民法通则》中的结构性内容以及重点的概念进行讲解。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和民事代理制度,为考试考查的重点。在掌握本书的基础上,有精力的读者可以参考教材或者《民法通则》将相关内容进行拓展。
考点4 合同法律关系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业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要保守商业秘密。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4.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无效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7.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8.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1)违约金责任。
(2)赔偿掼失。
(3)强制履行。
(4)定金责任。
(5)采取补救措施。
难点点拨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重点也是难点.要注意区分三者的不同。
同时抗辩权,指应当同时履行的合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指存在履行顺序的合同后履行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当合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备考提示
本考点需要记忆的内容很多,格式条款、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抗辩权等都属于常考考点,考生需要理解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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