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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难点点拨2.2章

来源:233网校 2016-07-08 08:38:00
  • 第3页: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考点3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3.个人独资企业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债权人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责任消灭。
  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在按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二)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设立条件。①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3)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内部转让时。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死亡。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合伙企业应当向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财产份额的情形: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如果继承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改为有限合伙企业:不能一致同意的.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6)退伙。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2.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人数。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3)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债务清偿。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5)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难点点拨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备考提示
  本考点也属于新添加的考点,考生在学习的时候可以对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进行结合比较来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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