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节 理财产品及销售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基金代销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点击试听>>听老师讲解】
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作出了多次的修改完善,2013年的更新版本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基金销售人员资格及相关要求
2013年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注册制,将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扩大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1)基金销售人员资格。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销售机构人数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0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期货公司等不少于20人;独立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保险代理公司等不少于10人。
2.基金宣传管理及相关要求
(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包括:①公开出版资料;②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③海报、户外广告;④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禁止性规定。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④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代销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⑤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⑥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议性文字;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4)特定基金的宣传材料规定。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推介保本基金的.应当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3.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相关要求
(1)基金销售流程规范。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2)办理基金份额的时间规定。基金销售机构按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不得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或者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作为下一个交易日交易处理。
(3)禁止性规定。①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②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③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④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⑤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外),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⑥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⑦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禁止性规定的情形:⑧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法律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1)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认定,擅自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
(2)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3)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
(4)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
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1)基金销售机构与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经中国证监会资质认定的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
(2)未按照规定开立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账户;
(3)未按照规定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4)违反规定,允许未经聘任的人员销售基金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人员宣传推介基金:
(5)未按照规定签订书面销售协议;
(6)违反规定,擅自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7)违反规定,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发售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8)违反规定,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未按照规定收取销售费用并核算、记账;
(10)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禁止的行为:
(11)未按照规定进行自查,并编制监察稽核报告;
(12)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或者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备考提示
本考点教材内容较多.这里只是适当挑选出较为重点的内容作出说明,读者适当注意考点中所列条数较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