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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 中国的法律体系
在理财师的实际工作中主要涉及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两部分。
涉及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
涉及的行政法规包括:《商业银行理财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
考点2 民事法律关系介绍
1.《民法通则》介绍
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两个:金融机构和客户。《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它确定了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内容包括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地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制度、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
(1)内容包括: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2)重点把握: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金融机构和个人客户。这里的金融机构是法人组织个人客户一般是指公民(自然人)。
4.民事代理制度
个人理财业务中客户委托商业银行理财.实质就是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理财客户和商业银行就是委托和代理关系。
考点3 合同法律关系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业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要保守商业秘密。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4.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无效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7.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8.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1)违约金责任。
(2)赔偿掼失。
(3)强制履行。
(4)定金责任。
(5)采取补救措施。
考点4 物权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共分五编十九章。
2.不动产登记管理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4)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动产的交付管理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4.担保物权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5.抵押
(1)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等。
(2)不得抵押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3)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④担保的范围。
6.质押
(1)质押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内容与抵押合同内容相似。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支票、本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应收账款等。
以上述权利出质的.应订立书面合同;上述权利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提货并将其用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以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7.留置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3)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留置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双方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7)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8)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9)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0)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失。
考点5 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新修订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
1.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前文所述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夫妻扶养义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6.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7.共同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8.适当帮助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9.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考点6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考点7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
2011年8月28 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考点8 基金代销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
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作出了多次的修改完善,2013年的更新版本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考点9 保险代理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保监会于2000年8月4日颁布实施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最新颁布实施文件为保监发[2014]3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通知自2014年4月1 日起实施。
考点10 银信理财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
银监会于2008年12月4日颁布实施《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1.银信理财业务的规范性规定
银行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
(2)充分揭示理财计划风险,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度测试;
(3)理财计划推介中。应明示理财资金运用方式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
(4)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理财计划推介中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
(5)书面告知客户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并在理财协议中载明其名称、住所等信息;
(6)银行理财计划的产品风险和信托投资风险相适应;
(7)每一只理财计划至少配备一名理财经理,负责该理财计划的管理、协调工作,并于理财计划结束时制作运行效果评价书:
(8)依据监管规定编制相关理财报告并向客户披露。
2.风险管理控制
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力相适应的理财服务。
银信合作过程中.银行、信托公司应当注意银行理财计划与信托产品在时点、期限、金额等方面的匹配。
考点11 黄金期货交易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
银监会于2008年3月7日颁布实施《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1.从业资格规定
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通过我国期货行业认可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交易人员至少2人、风险管理人员至少2人。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从业记录。
2.禁止性规定
商业银行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应取得相应资格,不得利用自有的黄金期货交易资格代理客户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
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应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制度.不得利用其黄金期货指定结算银行及指定交割金库的信息优势,为其黄金期货交易谋取不当利益。
考点12 个人外汇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