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 ①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出资形式 |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等。 |
财产转让 | 向他人转让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可优先购买; 合伙人之间转让的,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
财产继承 | 合伙人死亡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或不具备合伙人资格时,应向其退还财产份额。 |
(2)有限合伙企业
①设立条件: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财产转让: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须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③有限合伙人财产清偿:从企业中分取的收益可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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