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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第七章考点(2)

来源:233网校 2010-11-18 10:10:00
导读: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第七章贷款担保分析:贷款质押分析,贷款保证分析
  4.质押价值、质押率的确定

  (1)质押价值的确定

  ① 对于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如国债、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存款单、银行承兑汇票等,其公允价值即为该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② 对于没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如上市公司法人股权等,则应当在以下价格中选择较低者为质押品的公允价值: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报告中所写明的质押品的净资产价格;

  以公司最近的财务报告为基础,测算公司未来现金流人量的现值,所估算的质押品的价值;

  如果公司正处于重组、并购等股权变动过程中,可以交易双方最新的谈判价格作为确定质押品公允价值的参考。

  (2)质押率的确定

  ① 信贷人员应根据质押财产的价值和质押财产价值的变动因素,科学地确定质押率。

  ② 确定质押率的依据主要有:

  质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对变现能力较差的质押财产应适当降低质押率。

  质物、质押权利价值的变动趋势。一般可从质物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质押权利的经济性贬值或增值三方面进行分析。

  5.质押的效力

  质押的效力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三、贷款质押风险分析

  质押贷款中,银行在放款时占主动权,处理质押物手续较为简单。质物具有价值稳定性好、银行可控制性强、易于直接变现处理用于抵债的特点,因此它是银行最愿意受理的担保贷款方式。

  1.贷款质押风险分析

  目前银行办理的质押贷款在业务中主要有如下风险。

  (1)虚假质押风险

  虚假质押风险是贷款质押的最主要风险因素。目前各家银行对此内部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只有本银行系统的存单才可用于在本行作质押贷款。但即使是同银行系统的存单,如果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是同城不同机构,或是异地的本行系统机构的存单,仍应加以核实并通知办理质押手续方能予以贷款。

  (2)司法风险

  银行如果让质押存款的资金存放在借款人在本行的活期存款账户上,是有司法风险的。如果借款人与其他债权人有经济纠纷,司法部门凭生效的法律文书来银行冻结或扣划存款,发放质押贷款的银行是难以对抗的。为规避这种风险,银行须将质押资金转为定期存单单独保管,或者更为妥当的方式,将其转入银行名下的保证金账户。

  (3)汇率风险

  当外币有升值趋势,或外币利率相对高于人民币利率时,常常会发生企业以外币质押向银行借人民币的情况。银行这时在办理质押贷款时,应注意质押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变动风险,如果人民币升值,质押的外币金额已不足以覆盖它了,质押贷款金额将出现风险敞口。因此,在汇率变动频繁的时期,确定质押比例要十分慎重,应该要求以有升值趋势的可兑换货币质押。

  (4)操作风险

  对于质押贷款业务,银行内部如果管理不当,制度不健全也容易出问题。主要是对质物的保管不当,例如质物没有登记、交换、保管手续,造成丢失;对用于质押的存款没有办理内部冻结看管手续等。

  2.贷款质押风险防范

  为防范虚假质押风险,银行查证质押票证时,有的应通过联行核对;无的应派人到出证单位或其托管部门作书面的正规查询。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押,银行要亲自与出质人一起到其托管部门办理登记,将出质人手中的全部有效凭证质押在银行保管。要切实核查质押动产在品种、数量、质量等方面是否与质押权证相符。同时要认真审查质押贷款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接受共有财产质押,必须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对调查不清、认定不准所有权及使用权的财产或权利,不能盲目接受其质押。为防范质物司法风险,银行必须严格审查各类质物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可依法处置质物;对难以确认真实、合法、合规性的质物或权利凭证,应拒绝质押。

  银行防范质物的价值风险,应要求质物经过有行业资格且资信良好的评估公司或专业质量检测、物价管理部门作价值认定,再确定一个有利于银行的质押率;选择价值相对稳定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谨慎地接受股票、权证等价值变化较大的质物。

  防范质押操作风险,银行首先必须确认质物是否需要登记。其次,按规定办理质物出质登记,并收齐质物的有效权利凭证,同时与质物出质登记、管理机构和出质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保全银行债权的承诺和监管措施。再者,银行要将质押证件作为重要有价单证归类保管,一般不应出借。如要出借,必须严格审查出质人借出是否合理,有无欺诈嫌疑;借出的质物,能背书的要注明“此权利凭证(财产)已质押在×银行,×年×月×日前不得撤销此质押”,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登记部门或托管方“×质押凭证已从银行借出仅作×用途使用,不得撤销原质权”,并取得其书面收据以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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