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款期限审查
在长期贷款项目中,通常会包括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银行应审查借款人是否在规定的提款期内提款。除非借贷双方同意延长,否则提款期过期后无效,未提足的贷款不能再提。
(3)用款申请材料检查
①审核借款凭证。借款人办理提款,应在提款日前填妥借款凭证。借款人名称、提款日期、提款用途等各项目都必须准确、完整地填写,并要加盖借款人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信贷员要根据借款合同认真审核,确认贷款用途、金额、账号、预留印鉴等正确、真实无误后,在借款人填妥借款凭证的相应栏目签字,交由有关主管签字后进行放款的转账处理。
除非借款合同另有规定,银行不能代客户填写借款凭证,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借款人填妥借款凭证送银行审核后办理放款转账。
②变更提款计划及承担费的收取。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改变提款计划,则应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或在原计划提款日以前的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银行同意。
根据我国《贷款通则》的规定,银行不得对自营贷款或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但是若根据国际惯例,在借款合同中规定,变更提款应收取承担费,那么当借款人变更提款计划时,公司业务部门应根据合同办理,可按改变的提款计划部分的贷款金额收取承担费。借款人在提款有效期内如部分或全额未提款,应提未提部分的贷款可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收取承担费。在提款期终了时自动注销。公司业务部门在借款人的提款期满之前,将借款人应提未提的贷款额度通知借款人。
③检查和监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提款进度。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途用款,是保证银行贷款安全的重要环节。借款人提款用途通常包括:土建费用、工程设备款、购买商品费用、在建项目进度款、支付劳务费用、其他与项目工程有关的费用、用于临时周转的款项。要注意检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监督提款进度。这是由于:
(4)有关账户审查。银行应审查有关的提款账户、还本付息账户或其他专用账户是否已经开立,账户性质是否已经明确,避免出现贷款使用混乱或被挪作他用。
(5)提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审查。银行应当对提款申请书中写明的提款日期、提款金额、划款路线等要素进行核查,确保提款手续正确无误。银行应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借款凭证是否完全符合提款要求,确认贷款用途、日期、金额、账号、预留印鉴正确、真实、无误。
5.放款操作程序
在落实贷款批复要求,完善前述放款前提条件,并进行严格的放款审查后,银行应保留所有证明借款人满足提款前提条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准备着手办理贷款发放。贷款发放过程中,在遵循前述放款原则的情况下,银行应按有关程序发放贷款。但必须说明的是,由于各银行目前对公司业务人员前、后台工作的职责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存在差异,各银行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提款操作细则,规范贷款执行阶段的操作程序。
(1)操作程序
①借款人按合同要求提交提款申请和其他有关资料;
②银行受理借款人提款申请书(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固定格式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签字或在提交法人授权书的情况下受委托人签字);
③创建贷款合同;
④有关用款审批资料按内部审批流程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意;
⑤按账务处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审批及相关用款凭证办理提款手续;
⑥所提贷款款项人账后,向账务处理部门索取有关凭证,入档案卷保存;
⑦建立台账并在提款当日记录,如果借款人、保证人均在同一地区,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在其信贷登记系统登记,经审核后进
行发送;
⑧如为自营外汇贷款还需填写“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
(2)注意事项
银行在办理放款手续时,应注意:
①借款人是否已办理开户手续;
②提款日期、金额及贷款用途是否与合同一致;
③是否按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要求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并发送;
④是否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报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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