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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辅导:以资抵债复习

来源:233网校 2011-02-25 09:08:00
一、以资抵债的条件及抵债资产的范围

  1.债务人以资抵债的条件

  对债务人实施以资抵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依照有权部门判决、裁定以其合法资产抵偿银行贷款本息的;

  ②债务人故意“悬空”贷款、逃避还贷责任,债务人改制,债务人关闭、停产,债务人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等其他情况出现时,银行不实施以资抵债信贷资产将遭受损失的;

  ③债务人贷款到期,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以事先抵押或质押给银行的财产抵偿贷款本息的。

  2、抵债资产的范围

  抵债资产应当是债务人所有或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①动产:包括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借款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

  ②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

  ③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期权等;

  ④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等;

  ⑤其他有效资产。

  下列资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①抵债资产本身发生的各种欠缴税费,接近、等于或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②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③资产已经先于银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⑤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⑥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资产。

二、抵债资产的接收

  商业银行在取得抵质押品及其他以物抵贷财产(以下简称抵债资产)后,要按以下原则确定其价值:

  ①借、贷双方的协商议定价值;

  ②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

  ③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可以按以上原则确定的抵押品、质押品的价值中优先扣除,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同时,将抵债资产按计价价值转入账内单独管理。

  商业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要同时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与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之和的差额,按以下规定处理:考试用书

  ①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低于贷款本金时,其差额作为呆账,经总行批准核销后连同表内利息一并冲减呆账准备金。

  ②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表内应收利息经总行批准核销后冲减呆账准备金。

  ③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经总行批准后冲减呆账准备金。

  ④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

  ⑤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差额列入保证金

三、抵债资产管理

  抵债资产的管理主要涉及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抵债资产的保管、抵债资产的处置、监督检查及考核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1.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

  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1)严格控制原则

  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2)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3)妥善保管原则

  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4)及时处置原则

  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2.抵债资产的保管

  银行要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

  银行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置期间,银行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银行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作好核对记录。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

3.抵债资产的处置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应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

  拍卖抵债金额1 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抵债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4.监督检查

  银行应当对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收取、保管、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①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

  ②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③未经批准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

  ④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

  ⑤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⑥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5.考核

  建立抵债资产处理考核制度,考核年度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变现成果可以用以下两个指标进行考核。

  (1)待处理抵债资产年处置率

  (2)待处理抵债资产变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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