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操作程序和调整
1.信用评级操作程序
银行初评部门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客户信用等级初评,核定客户授信风险限额,并将完整的信用评级材料报送同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核。风险管理部门对客户信用评级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本级行主管风险管理的行领导。行领导对风险管理部门报送的客户信用评级材料进行签字认定后,由风险管理部门向业务部门反馈认定信息。
对于超过基层行认定权限的客户信用评级,该行完成上述规定程序,并由行领导签字后报送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对客户信用评级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本行行领导认定。对于仍无认定权限的信用评级材料,应在行领导签字后继续上报。认定行对客户信用评级材料审核、认定后,向下级行反馈认定信息。
2.信用评级的调整
在客户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信用评级的初评、审核部门均有责任及时提示并按程序调整授信客户的信用等级。
①客户主要评级指标明显恶化,将导致评级分数及信用评级结果降低;
②客户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
③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困难;
④客户在与银行业务往来中有严重违约行为;
⑤客户发生或涉人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⑥客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⑦有必要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