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贷款质押分析
(一)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质权的标的物与抵押权的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2.标的物的占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不同
3.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不同
4.受偿顺序不同
5.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
6.对标的物孳息的收取权不同
(二) 贷款质押设定条件
贷款质押中质物的占有权原则上应转移给质权人,贷款质押以转移质物占有和权利凭证支付之日起生效或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设定的各环节要求如下。
1.质押的范围
(1)商业银行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①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
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④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
⑤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不动产受益权和租赁权、项目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侵权损害赔偿、保险赔偿金的受益转让权等。
(2)商业银行不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①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②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③国家机关的财产;
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⑤珠宝、首饰、字画、文物等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
⑥租用的财产;
⑦其他依法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2.质押材料
出质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质押担保,应在提送信贷申请报告的同时,提送出质人提交的“担保意向书”及以下材料:
(1)质押财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2)出质人资格证明:
①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非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3)出质人须提供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作出的关于同意提供质押的文件、决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4)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质的文件。
3.质物的合法性
(1)出质人对质物、质押权利占有的合法性
①用动产出质的,应通过审查动产购置发票、财务账簿,确认其是否为出质人所有。
②用权利出质的,应核对权利凭证上的所有人与出质人是否为同一人。如果不是,则要求出示取得权利凭证的合法证明,如判决书或他人同意授权质押的书面证明。
③审查质押的设定是否已由出质人有权决议的机关作出决议。
④如质押财产为共有财产,出质是否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2)质物、质押权利的合法性
①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动产,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作为质物。
②凡出质人以权利凭证出质,必须对出质人提交的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时向权利凭证签发或制作单位查询,并取得该单位出具的确认书。
③凡发现质押权利凭证有伪造、变造迹象的,应重新确认,经确认确实为伪造、变造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
④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质押的,需由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
⑤对于用票据设定质押的,还必须对背书进行连续性审查:
每一次背书记载事项、各类签章完整齐全并不得附有条件,各背书都是相互衔接的,即前一次转让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次转让的背书人;
票据质押应办理质押权背书手续,办理了质押权背书手续的票据应记明“质押”、“设质”等宇样。
⑥对以股票设定质押的,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股票。
4.质押价值、质押率的确定
(1)质押价值的确定
①对于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如国债、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存款单、银行承兑汇票等,其公允价值即为该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②对于没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如上市公司法人股权等,则应当在以下价格中选择较低者为质押品的公允价值: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报告中所写明的质押品的净资产价格;
以公司最近的财务报告为基础,测算公司未来现金流人量的现值,所估算的质押品的价值。
(2)质押率的确定
①信贷人员应根据质押财产的价值和质押财产价值的变动因素,科学地确定质押率。
②确定质押率的依据主要有:
质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对变现能力较差的质押财产应适当降低质押率。
质物、质押权利价值的变动趋势。一般可从质物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质押权利的经济性贬值或增值三方面进行分析。
5.质押的效力
质押的效力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三) 贷款质押风险分析
1.贷款质押风险分析
目前银行办理的质押贷款在业务中主要有如下风险:
(1)虚假质押风险
(2)司法风险
(3)汇率风险
(4)操作风险
2.贷款质押风险防范
防范质押操作风险,银行首先必须确认质物是否需要登记。其次,按规定办理质物出质登记,并收齐质物的有效权利凭证,同时与质物出质登记、管理机构和出质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保全银行债,权的承诺和监管措施。再者,银行要将质押证件作为重要有价单证归类保管,一般不应出借。如要出借,必须严格审查出质人借出是否合理,有无欺诈嫌疑;借出的质物,能背书的要注明“此权利凭证(财产)已质押在X银行,X年X月X日前不得撤销此质押”,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登记部门或托管方“X质押凭证已从银行借出仅作X用途使用,不得撤销原质权”,并取得其书面收据以作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