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贷款审查及审批
一、贷款审查
信贷业务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贷款的直接用途。
核实信贷调查人员提供的有关贷款用途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有无遗漏,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贷款通则》的要求,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各商业银行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是否属于贷款支持的范围。
2.借款人的借款资格条件。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银行的贷款对象可以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银行为了保证其贷款的安全性,还必须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作必要的规定。在贷款审查过程中,对借款人的资格条件方面的审查内容主要有:借款人的产品市场需求情况、经营状况、经济效益情况、有否挤占信贷资金、还本付息能力、企业法人是否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是否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是否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国务院批准的除外)、资产负债率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中长期贷款的,企业法人的股本及自筹资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审查项目的立项手续是否齐全,项目是否经过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准等。
3.借款人的信用承受能力主要内容有: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统一授信(或公开授信)情况、已占用的风险限额情况、是否存在超风险限额发放贷款。此外,审查时还应特别注意借款人的应摊未摊、盘亏损失、潜在亏损等方面的问题。
4.借款人的发展前景、主要产品结构、新产品开发能力、主要领导人的工作能力及组织管理能力。
5.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及偿债能力。
6.贷款保证人的情况。对贷款保证人的审查内容应主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审查保证人的资格及其担保能力。审查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格,避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主体充当保证人;审查保证人的资信情况,核实其信用等级,一般而言,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不宜接受为保证人;审查保证人的净资产和担保债务情况,确定其是否有与所设定的贷款保证相适应的担保能力。其次,审查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保证合同的要素是否齐全,保证方式是否恰当。最后,审查保证担保的范围和保证的时限,保证担保的范围是否覆盖了贷款的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的时限是否为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后的一定时期。
7.审查贷款抵(质)押物的情况。主要内容有:抵(质)押物的合法性、抵(质)押物的所有权属、抵(质)押物的价值、抵(质)押物的登记、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条款审查、抵(质)押物的保管和抵(质)押物的处理等。
8.根据贷款方式、借款人信用等级、借款人的风险限额等确定是否可以贷款,以及贷款结构和附加条件等。
二、贷款审批
贷款银行在对申请企业进行贷款审查后,应对审查合格的信贷项目提交审批人员审批。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因此,银行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贷款审批是决策过程的方案设计和方案选择阶段。方案设计就是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长短等。议案选择就是对上述供选择的若干可能做出抉择。贷款的调查人员负责调查评估,贷款的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贷款的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这样一种审、贷、查三分离的制度,就是审贷分离制度。
分级审批制度是指银行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的制度。
审批人员根据该笔信贷业务预计给银行带来的效益和风险决定是否批准该笔信贷业务。审批结论为不同意的,将通知有关人员。如有权要求和申请复议人员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的,可按有关规定由合规性审查人员受理复议申请或要求,并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交审批人员进行复议。审批权限内审批结论为同意的,将审批结论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审批结论为续议的,通知有关人员办理续议事项。审批结论为同意的但超过审批权限的,应组织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报上级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