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2】贷款审批原则——审贷分离
1.审贷分离的定义
① 审贷分离是指将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调查和审查环节进行分离,分别由不同层次机构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以实现相互制约并充分发挥信贷审查人员专业优势的信贷管理制度。
② 按照审贷分离原则,由独立于前台业务部门的负责风险评价的部门对不同币种、不同客户对象、不同类型的信用风险进行统一管理。
③ 要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高度集中。
2.审贷分离的意义
审贷分离的核心是将负责贷款调查的业务部门(岗位)与负责贷款审查的管理部门(岗位)相分离,以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其意义有三点:
①(独立性)信贷审查人员独立判断风险,保证信贷审查审批的独立性和科学性;
②(专业性)信贷审查人员相对固定,有利于提高专业化水平,实现专家审贷,弥补客户经理在信贷专业分析技能方面的不足,减少信贷决策失误;
③从全局角度来讲,审贷分离对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机制改革、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以及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审贷分离的一般操作规程
(1)审贷分离的形式
岗位分离 |
在基层经营单位,如信贷规模较小的支行,由于人员限制,无法设立独立的部门履行信贷审查的职能,一般设置信贷业务岗和信贷审查岗,由信贷审查岗履行信贷审查的职能。 |
部门分离 |
在分行乃至总行等较高层级的单位,应分别设置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和授信审查部门,前者履行贷前调查和贷款管理职能,后者履行信贷审查职能。 |
地区分离 |
有的商业银行设立地区信贷审批中心,负责某个地区辖内机构超权限的贷款审批,旨在通过地区分离、异地操作来保证贷款审批的独立性。 |
(2)信贷业务岗与信贷审查岗的职责划分
信贷业务岗职责 |
信贷审查岗职责 |
●积极拓展信贷业务,搞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受理借款人申请。 |
●表面真实性审查。对财务报表、商务合同等资料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查,对明显虚假的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
(3)审贷分离实施要点
①审查人员与借款人原则上不单独直接接触
②审查人员无最终决策权
贷款审查只是贷款审批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应成为贷款审批流程的终点。审查人员即使对贷款发放持否定态度,也应按正常的信贷流程继续进行审批。最终审批人参考审查员意见后,对是否批准贷款提出明确的意见。信贷决策权应由贷款审查委员会或最终审批人行使。
③审查人员应真正成为信贷专家
④实行集体审议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一般采取贷款集体审议决策机制,多数银行采取设立各级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方式行使集体审议职能。
●贷审会作为授信业务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评价和审议信贷决策事项,为最终审批人提供决策支持。贷审会投票未通过的信贷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审批同意,对贷审会通过的授信,有权审批人可以否定。这里的有权审批人主要指行长或其授权的副行长等。
●行长不得担任贷审会的成员,但可指定一名副行长担任贷审会主任委员,但该主任委员不得同时分管前台业务部门。
●贷审会委员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且必须为单数。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查审议、明确发表意见、绝对多数通过”的原则。未通过贷审会审查的授信可以申请复议,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且间隔时间不能太短。贷审会成员发表的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且要准确反映审议过程,以备后续的授信管理和履职检查。
⑤按程序审批
授信审批应按规定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减少程序或逆程序审批授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