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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第十三章知识点

来源:233网校 2013-05-30 14:45:00

【知识点6】呆账核销
定义:
☆ 呆账核销是指银行经过内部审核确认后,动用呆账准备金将无法收回或者长期难以收回的贷款或投资从账面上冲销,从而使账面反映的资产和收入更加真实。
☆ 健全的呆账核销制度,是会计审慎性和真实性原则的要求,是客观反映银行经营状况和有效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
1988年,我国银行开始根据财政部规定计提呆账准备金,从而逐步建立起呆账核销制度。2001年,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财政部又对其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发布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2010年财政部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又发布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1. 呆账的认定
(1) 对确系无法收回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不良贷款,经过规范的审查审批流程后可进行核销处理,同时应做好相应账务管理及后续追索工作。
(2) 银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下述16点大体了解即可)
i.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ii.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iii. 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iv. 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v. 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vi.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vii. 银行对债务作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银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viii.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与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ix. 由于上述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x. 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xi.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银行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银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银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银行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3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xii. 银行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xiii. 对于余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公司类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xiv. 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银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xv. 银行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xvi.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2. 呆账核销的申报与审批
(1) 呆账核销的申报
银行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银行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原则: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银行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银行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② 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③ 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2)呆账核销的审批
总体要点:
呆账核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合规;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呆账数额是否准确;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总体流程:
☆ 银行发生的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银行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 银行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除法律法规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银行呆账核销运作;
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重点掌握)
① 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债权;
③ 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银行债权;
④ 银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⑤ 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银行债权或者股权。
【例题·多选题】商业银行呆账核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A.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  B.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C.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合规  D.呆账核销是否按程序申报
E.呆账数额是否准确
『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银行发生的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银行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商业银行呆账核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①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合规;②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③呆账数额是否准确;④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3. 呆账核销后的管理

检查工作

呆账核销后进行的检查,应将重点放在检查呆账申请材料是否真实。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且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进行处理和制裁。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抓好催收工作

☆ 呆账核销是银行内部的账务处理,并不视为银行放弃债权。
☆ 对于核销呆账后债务人仍然存在的,应注意对呆账核销事实加以保密,一旦发现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应积极催收。
☆ 核销后的贷款,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贷款人对已核销的不良贷款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

认真做好总结

做好呆账核销工作的总结,可以吸取经验教训,加强贷款管理,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呆账核销工作总结要着重分析说明以下问题:与往年呆账核销工作相比,当年呆账形势和核销工作的变化;当年申报的呆账的发放时间分布、账龄分布、地区分布、行业分布和期限分布;贷款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从呆账核销中暴露出信贷管理中的问题;当年申报但未核销的呆账笔数和数量,以及不予核销的主要原因;当年呆账核销工作的成绩和不足,今后果账核销工作预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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