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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第十二章知识点

来源:233网校 2015-08-28 10:17:00

第三节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

一、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含义和种类(★★★★★)

(一)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含义

从事前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可以将贷款损失分为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通常银行筹集资本金来覆盖非预期损失,提取准备金来覆盖预期损失。因此,贷款损失准备金是与预期损失相对应的概念,它的大小是由预期损失的大小决定的。

贷款风险分类的过程实质上是银行对贷款预期损失的认定过程,也是对贷款实际价值的评估过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对贷款预期损失的抵补。贷款风险分类是计提和评估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基础。只有执行了审慎的贷款分类制度,能够真实揭示贷款价值,识别贷款组合中的预期损失,才能计提充足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对贷款组合中的预期损失加以及时弥补,以增强商业银行的资本基础,提高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种类

商业银行一般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有三种:普通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

1.普通准备金

普通准备金又称一般准备金,是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按照贷款余额l%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金相当于普通准备金。由于普通损失准备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资本的性质,因此,普通准备金可以计入商业银行资本基础的附属资本,但计入的普通准备金不能超过加权风险资产的l.25%,超过部分不再计人。从某种意义上讲,普通损失准备金是弥补贷款组合损失的一种总准备。普通损失准备金所针对的贷款内在损失是不确定的。因此,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资本的性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用于弥补银行的未来损失。

2.专项准备金

专项准备金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或历史损失概率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专项准备金由于不具有资本的性质,不能计入资本基础,同时在计算风险资产时,删将已提取的专项准备金作为贷款的抵扣从相应的贷款组合中扣除。专项准备金反映的是贷款账面价值与实际评估价值的差额,或者说反映的是贷款的内在损失,不能再用于弥补银行未来发生的其他损失,其性质与固定资产折旧相同。因此,专项准备金不具有资本的性质。

3.特别准备金

特别准备金是针对贷款组合中的特定风险,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特别准备金与普通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不同,特别准备金不是商业银行经常提取的准备金。遇到特殊情况,商业银行才计提特别准备金。比如,国家出现政治动荡、经济或金融危机等重大事件,影响到该国公司的贷款偿还能力,那么,银行就可以对该国的全部贷款按一定比例计提特别准备金。特别准备金是按照贷款内在损失计提专项准备金基础之上计提的。

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基数和比例(★)

(一)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基数

普通准备金的计提基数有三种,一是选择以全部贷款余额作基数;二是为了避免普通准备金与专项准备金的重复计算,选择以全部贷款扣除已提取专项准备金后的余额为基数;三是选择以正常类贷款余额或者正常类贷款加上关注类贷款余额为基数。

专项准备金的计提基数有两种,分别为不良贷款和“非正常类贷款”。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简单以各类不良贷款或“非正常类贷款”为基数,应乘以相应的计提比例来计提专项准备金。对于大额的不良贷款,特别是大额的可疑类贷款,要逐笔确定内在损失金额,并按照这一金额计提;对于其他不良贷款或具有某种相同特性的贷款,则按照该类贷款历史损失概率确定一个计提比例,实行批量计提。

特别准备金的计提基数为某一特定贷款组合(如特定国别或特定行业等)的全部贷款余额。

(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率

普通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一般确定一个固定比例,或者确定计提比例的上限或下限。

专项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由商业银行按照各类贷款的历史损失概率确定;对于没有内部风险计算体系的银行,监管当局往往规定一个参考比例。

特别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由商业银行或监管当局按照国别或行业等风险的严重程度确定。

三、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原则(★)

(一)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要符合审慎会计原则的要求

审慎会计原则又称为保守会计原则,是指对具有估计性的会计事项,应当谨慎从事,应当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不预计或少预计可能带来的利润。其核心内容是对利润的估计和记载要谨慎或保守,对损失的估价和记载要充分,同时要保持充足的准备金以弥补损失。

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当记载和反映估计性会计事项,面临着高和低两种可能的选择时,对估计损失的记载应选择就高不就低,对利润的记载和反映要选择就低而不就高。要及时将估计的损失如实地反映在账簿中,对利润的记载和反映要选择保守的数据,不能低估损失和高估利润,不能提前使用未来的收益。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是基于对贷款内在损失的分析、判断和估价,属于带有估计性的会计事项,因此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应当符合审慎会计原则的要求。

(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要坚持及时性和充足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应当在估计到贷款可能存在内在损失、贷款的实际价值可能减少时进行,而不应当在贷款内在损失实际实现或需要冲销贷款时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充足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应当随时保持足够弥补贷款内在损失的准备金。这里所说的“随时”实际上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不是要求商业银行所保持的准备金水平都与其当天贷款的内在损失绝对相等。只要商业银行能够定期对贷款的内在损失进行评估,并根据内在的损失程度的变化定期调整其准备金水平就可以了。

通常讲,贷款损失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估价的贷款内在损失由估价事项变为现实损失的过程。商业银行应当在这一过程中,按照及时性和充足性原则,针对不同期间对贷款内在损失数量的估价,提足损失准备金。及时、足额提取准备金,避免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而对银行资本的过度侵蚀,是商业银行持续、稳健经营的基础和保证。

四、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商业银行对于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是建立在对贷款逐笔或分组分析的基础上,通过逐笔或分类分析具体贷款损失可能性,依此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虽然是逐笔计提,但这只与计算方法有关,计提出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是总体用于弥补贷款组合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而不是与具体的贷款一一对应。

商业银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基本步骤为:

(一)对大额不良贷款逐笔计提专项准备金

对于划分为损失类的贷款,应按贷款余额的100%计提专项准备金。对于大额的可疑类贷款有必要

也可以从其贷款组合中区别出来逐笔计算,专门计提专项准备金。对于大额的次级类贷款,如果可能的还款来源仅仅是抵押品,相对明确并容易量化,也应该区别出来逐笔计提。而如果可能的还款来源还包括借款人的其他活动,如融资等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则不应该从其贷款组合中区别出来逐笔计算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对于单笔贷款计提准备金时,应当扣除该笔贷款抵押品的价值;对批量贷款计提准备金时,则不需要扣除。

(二)按照分类结果对其他“非正常类贷款”计提专项准备金

对于其余的“非正常类贷款”,按照汇总分类结果,根据各类贷款不同的内在损失,分别予以计提准备金。

各类贷款的计提比例,本质上是对各类贷款损失概率的反映。损失概率的计算,主要是运用统计方法,搜集一定统计区间内各类贷款的历史损失记录计算得来的。在实践上,有些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当局采用了固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比率,即对不同类别的贷款,根据对其平均历史损失率的统计分析或国际惯例,制定一个固定的准备金计提比率,由贷款分类结果直接计算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而有些国家的商业银行在确定“非正常类贷款”计提准备金的比例时,可以直接按照商业银行自身近期的贷款历史损失概率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三)对“非正常类贷款”的同质贷款计提专项准备金

对于一些金额小、数量多的贷款,要采取批量处理的办法。因为影响这些贷款偿还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非常接近,逐笔计算既不现实也没必要。在对这些贷款中正常类以外的贷款计提专项准备金时,也应采取批量处理的方法。对此类贷款,分类过程主要是参考了贷款的逾期期限。具体损失比率与根据借款人还款可能性综合分析得出的各级别普通贷款的损失比率应该有一定的差距,其计提比例的确定应主要参考该类贷款的近期损失记录。

(四)对正常贷款计提普通准备金

各国或地区对正常类的贷款是否计提普通准备金还没有一致的做法,有的国家按固定的比率计提普通准备金,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正常贷款不计提普通准备金,还有的国家(比如美国)对正常贷款在一定比率区间内计提准备金。

对普通准备金的计提基数的确定方法,各国也有不同,有些国家是按照全部贷款的余额确定;有的国家是在全部贷款余额之中扣除专项准备金后确定;还有的国家是在贷款风险分类后,按照正常类贷款余额计提。按照三种方法分别计算出的普通准备金水平略有不同,第一种方法计算出的准备金水平最高,但有重复计算风险的可能;第二种方法略微复杂,但更为合理;第三种方法相对简便,但计算出的普通准备金水平相对较低。目前,比较常用的方法是第二种方法。

(五)计提特别准备金

特别准备金是针对具体的突发性事件,对某一受影响的贷款组合(主要是国别和行业等)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其计提基数就是这一特定贷款组合的余额。计提比率要根据具体事件可能带来的影响具体分析,必要时还要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六)汇总各类准备金

将以上五步计算出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相加,初步得出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数额。

(七)根据其他因素对贷款损失准备金总体水平进行调整

一般来讲,对商业银行贷款偿还可能性存在影响的因素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增长速度、信贷管理水平、不良贷款催收能力以及银行所在地区的宏观经济走向等。这些因素对贷款偿还可能性的影响具体化时,会表现在某一笔或几笔贷款操作中。但是以上因素对银行的整个贷款组合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所以,在计算这类因素对贷款损失准备金水平的影响时,无法针对具体的贷款或贷款类别进行调整,只能在前面已经计提出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水平上进行总体调整。另外,银行的贷款分类政策、分类标准或松或紧,对银行根据自身贷款分类结果进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时有比较大的影响。如果监管当局或内审部门在评价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水平时,参考了全部或部分商业银行对贷款的内部分类结果,则还应该根据这项因素的判断对计算出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水平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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