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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公司信贷》:贷款发放管理(二)

来源:233网校 2015-09-18 10:07:00

担保手续的完善

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前,银行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落实担保条件,完善担保合同和其他担保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具体操作因贷款的担保方式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别。

①对于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可以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必须先完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如抵(质)押物无明确的登记部门,则必须先将抵(质)押物的有关产权文件及其办理转让所需的有关文件正本交由银行保管,并且将抵(质)押合同在当地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特别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前提条件。如遇特殊项目,无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生效滞后的,应采取必要的方式规避由此造成的贷款风险。

②对于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担保的,须在收妥银行认可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正本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③对于有权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境外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外法人、组织或个人担保的保证,必须就保证的可行性、保证合同等有关文件征询银行指定律师的法律意见,获得律师认可的书面意见,并在律师的主持下,完善保证合同、其他保证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贷款发放的原则

(1)计划、比例放款原则

应按照已批准的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所规定的建设内容、费用,准确、及时地提供贷款。借款人用于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贷款)应与贷款同比例支用。

(2)进度放款原则

在中长期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应按照完成工程量的多少进行付款。如果是分次发放或发放手续较复杂,银行应在计划提款日前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借款人如需变更提款计划,应于计划提款日前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征得银行同意。如借款人未经银行批准擅自改变款项的用途,银行有权不予支付。

(3)资本金足额原则

银行需审查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是否已足额到位。即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到位,贷款支取的比例也应同步低于借款人资本金到位的比例。此外,贷款原则上不能用于借款人的资本金、股本金和企业其他需自筹资金的融资。

贷款发放的审查

贷款发放审查作为贷时审查的核心工作,银行必须严格掌握审查的要点,充分防范贷款执行阶段的风险。审查的内容可能因贷款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差异,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贷款合同审查

银行应对借款人提款所对应的合同进行认真核查,包括合同真伪性的识别、合同提供方的履约能力调查,防止贷款挪用及产生对贷款不能如期偿还的不利因案。审查工作中,还应通过可能的渠道了解,借款人是否存在重复使用.商务合同骗取不同银行贷款的现象。

信贷业务中涉及的合同主要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下面对各个合同的具体检查条款进行介绍。

①借款合同。贷款发放中借款合同条款的审查应着重于合同核心部分即合同必备条款的审查,借款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有:

·贷款种类。

·借款用途。

·借款金额。

·贷款利率。

·还款方式。

·还款期限。

。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②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

·被保证的贷款数额。主债务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一般可用货币来衡量。保证合同应对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做出规定,以明确将来的责任。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在保证合同中明确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对保证人和债权人来说都至关重要。主债务的期限届满,对保证人来说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一般保证债务的义务;对债权人来说意味着主债务履行不能完成时可对保证人行使权利。

·保证的方式。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它是指保证人在保证法律关系中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补充责任或是第一顺序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

·抵押贷款的种类和数额。在抵押设立原因中应载明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否则就有违一般抵押权所担保主债权的特定性原则,以表明主债权产生的原因(如借款、租赁、买卖等)及数额的大小。

·借款人履行贷款债务的期限。由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的条件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如果抵押物履行期尚未届满,抵押权人不能对抵押物行使权利,否则,就属侵权。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属或使用权权属。由于抵押是以特定的财产担保特定债务的履行,抵押人对抵押物应具有所有权或者对抵押物享有使用权。抵押合同除对抵押物特定化外,还应当表明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

·抵押的范围。除主债权以外,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抵押物是否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也是抵押合同是否完善的重要前提之一。

④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条款审查应注意以下条款:

·被质押的贷款数额。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物移交的时间。

·质物生效的时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提款期限审查

在长期贷款项目中,通常会包括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银行应审查借款人是否在规定的提款期内提款。除非借贷双方同意延长,否则提款期过期后无效,未提足的贷款不能再提。

(3)用款申请材料检查

①审核借款凭证。借款人办理提款,应在提款日前填妥借款凭证。借款人名称、提款日期、提款用途等各项目都必须准确、完整地填写,并要加盖借款人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信贷员要根据借款合同认真审核,确认贷款用途、金额、账号、预留印鉴等正确、真实无误后,在借款人填妥借款凭证的相应栏目签字,交由有关主管签字后进行放款的转账处理。

除非借款合同另有规定,银行不能代客户填写借款凭证,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借款人填妥借款凭证送银行审核后办理放款转账。

②变更提款计划及承担费的收取。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改变提款计划,则应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或在原计划提款日以前的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银行同意。

根据我国《贷款通则》的规定,银行不得对自营贷款或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但是若根据国际惯例,在借款合同中规定,变更提款应收取承担费,那么当借款人变更提款计划时,公司业务部门应根据合同办理,可按改变的提款计划部分的贷款金额收取承担费。借款人在提款有效期内如部分或全额未提款,应提未提部分的贷款可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收取承担费。在提款期终了时自动注销。公司业务部门在借款人的提款期满之前,将借款人应提未提的贷款额度通知借款人。

③检查和监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提款进度。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途用款,是保证银行贷款安全的重要环节。借款人提款用途通常包括:土建费用、工程设备款、购买商品费用、在建项目进度款、支付劳务费用、其他与项目工程有关的费用、用于临时周转的款项。要注意检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监督提款进度。这是由于:

(4)有关账户审查。银行应审查有关的提款账户、还本付息账户或其他专用账户是否已经开立,账户性质是否已经明确,避免出现贷款使用混乱或被挪作他用。

(5)提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审查。银行应当对提款申请书中写明的提款日期、提款金额、划款路线等要素进行核查,确保提款手续正确无误。银行应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借款凭证是否完全符合提款要求,确认贷款用途、日期、金额、账号、预留印鉴正确、真实、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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