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处置
(2)招标处置
(3)打包出售
(4)委托销售
(二)重组的种类
1、自主型重组
2、司法型重组,具体包括:
(1)破产重整--为了避免债务人立即破产,重组失败以后债务人通常都会转入破产程序,因此这类重组被称为"破产重整"
(2)和解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三个月内, 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 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案达成一致, 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过程。
把和解与整顿结合起来, 则为我国破产法的独创。
现行《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和解与整顿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 和解与整顿融为一体
第二, 和解与整顿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
第三, 和解与整顿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和主持
三、呆账核销
2010 年财政部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又发布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0 年修订版)》 (以下简称《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
1 呆账的认定
(11) 已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 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 3 年以上的;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 关闭、 解散或撤销, 但银行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 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 10 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 3 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13)对于余额在 50 万元( 含 50 万元) 以下[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 5 万元(含 5万元)以下]的公司类贷款,经追索 2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4)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涉嫌违法犯罪, 或因银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 2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5)银行对单笔贷款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下的, 经追索 1 年以上, 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
(1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2 呆账核销的申报与审批
(2)呆账核销的审批
呆账核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合规;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呆账数额是否准确;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 参与银行呆账核销运作;同时,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多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