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发放管理
1.贷款发放的原则
(1)资本金足额原则银行需审查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是否已足额到位。即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到位,贷款支取的比例也应同步低于借款人资本金到位的比例。此外,贷款原则上不能用于借款人的资本金、股本金和企业其他需自筹资金的融资。
(2)计划、比例放款原则
银行应按照已批准的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所规定的建设内容、费用,准确、及时地提供贷款。借款人用于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贷款)应与贷款同比例支用。
(3)进度放款原则
在中长期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应按照完成工程量的多少进行付款。如果是分次发放或发放手续较复杂,银行应在计划提款日前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借款人如需变更提款计划,应于计划提款日前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征得银行同意。如借款人未经银行批准擅自改变款项的用途,银行有权不予支付。
2.贷款发放的条件
(1)先决条件
贷款发放的重要先决条件,应在借款合同内加以规定。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逐条核对是否已完全齐备或生效,以确保贷款发放前符合所有授信批准的要求,落实全部用款前提条件。贷款实务操作中,先决条件文件会因贷款而异,下文列举的先决条件文件基本涵盖了所有贷款种类,银行应针对贷款的实际要求,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对照审查,分析是否齐备或有效。
首次放款的先决条件文件包括以下几类。贷款类文件:
①借贷双方已正式签署的借款合同;
②银行之间已正式签署的贷款协议(多用于银团贷款)。公司类文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成立批复;
②公司章程;
③全体董事的名单及全体董事的签字样本;
④就同意签署并履行相关协议而出具的《董事会决议》(包括保证人);
⑤就授权有关人士签署相关协议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有关人士的签字样本(包括保证人);
⑥其他必要文件的真实副本或复印件。
与项目有关的协议:
①正式签署的合营合同;
②已正式签署的建设合同或建造合同;
③已正式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
④已正式签署的商标和商业名称许可合同;
⑤已正式签署的培训和实施支持合同;
⑥已正式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⑦其他必要文件合同。
担保类文件:
①已正式签署的抵(质)押协议;
②已正式签署的保证协议;
③保险权益转让相关协议或文件;
④其他必要性文件。
在审查担保类文件时,业务人员应特别注意抵(质)押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如向有关部门登记生效)。对于抵押协议虽正式签署但生效滞后的贷款项目,应在抵押正式生效前,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规避贷款风险。
与登记、批准、备案、印花税有关的文件:
①借款人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就担保文件出具的同意借款人提供该担保的文件;
②海关部门就同意抵押协议项下进口设备抵押出具的批复文件;
③房地产登记部门就抵押协议项下房地产抵押颁发的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权利证明;
④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抵押协议项下机器设备抵押颁发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⑤车辆管理部门就抵押协议项下车辆抵押颁发的车辆抵押登记证明文件;
⑥已缴纳印花税的缴付凭证;
⑦贷款备案证明。
其他类文件:
①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开工批复;
②项目土地使用、规划、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
③贷款项目(概)预算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④对建设项目的投保证明;
⑤股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支持函;
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注册资本占用情况证明;
⑦法律意见书;
③财务报表;
⑨其他的批文、许可或授权、委托、费用函件等。
除首次放款外,以后的每次放款无须重复提交许多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等,通常只需提交以下文件:
①提款申请书;
②借款凭证;
③工程检验师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告和成本未超支的证明;
④贷款用途证明文件;
⑤其他贷款协议规定的文件。
(2)担保手续的条件
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前,银行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落实担保条件,完善担保合同和其他担保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具体操作因贷款的担保方式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别。
对于提供抵(质)押担保的:
①可以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应先完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②如抵(质)押物无明确的登记部门,则应先将抵(质)押物的有关产权文件及其办理转让所需的有关文件正本交由银行保管,并且将抵(质)押合同在当地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③特别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前提条件。如遇特殊项目,无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生效滞后的,应采取必要的方式规避由此造成的贷款风险。
对于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担保的,应在收妥银行认可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正本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对于有权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境外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外法人、组织或个人担保的保证,必须就保证的可行性、保证合同等有关文件征询银行指定律师的法律意见,获得书面法律意见,并完善保证合同、其他保证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3.贷款发放审查
(1)贷款合同审查
银行应对借款人提款所对应的合同进行认真核查,包括合同真伪的识别、合同提供方的履约能力调
查,防止贷款挪用及产生对贷款不能如期偿还的不利因素。
审查工作中,还应通过可能的渠道了解借款人是否存在重复使用商务合同骗取不同银行贷款的情况。
信贷业务中涉及的合同主要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下面对各个合同的具体条款审查进行介绍:
①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条款的审查应着重于合同核心部分即合同必备条款的审查,借款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有:
一一贷款种类;
一一借款用途;
一一借款金额;
一一贷款利率;
一一还款方式;
一一还款期限;
一一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②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
一一抵押贷款的种类和数额;
一一借款人履行贷款债务的期限;
一一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及抵押的范围;
一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抵押物是否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也是抵押合同是否完善的重要前提之一。
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的条款审查应注意以下条款:
一一被质押的贷款数额;
一一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质押担保的范围;
一一质物移交的时间;
一一质物生效的时间;
一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④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
一一被保证的贷款数额;
一一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一一保证的方式;
一一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提款期限审查
在长期贷款项目中,通常会包括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银行应审查借款人是否在规定的提款期内提款。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借贷双方同意延长,否则提款期过期后无效,未提足的贷款不能再提。
(3)用款申请材料检查
①审核借款凭证。借款人办理提款,应在提款日前填妥借款凭证。借款人名称、提款日期、提款用途等各项都必须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借款人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业务人员要根据借款合同认真审核,确认贷款用途、金额、账号,预留印鉴等正确、真实无误后,在借款人填妥借款凭证的相应栏目签字,交由有关主管签字后进行放款的转账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借款合同另有规定,银行不能代客户填写借款凭证,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借款人填妥借款凭证送银行审核后办理放款转账。
②变更提款计划及承担费的收取。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改变提款计划,则应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或在原计划提款El以前的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银行同意。
根据国际惯例,在借款合同中规定,变更提款应收取承担费,那么当借款人变更提款计划时,公司业务部门应根据合同办理,可按改变的提款计划部分的贷款金额收取承担费。借款人在提款有效期内如部分或全额未提款,应提未提部分的贷款可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收取承担费。未提部分的贷款在提款期终了时自动注销。公司业务部门在借款人的提款期满之前,将借款人应提未提的贷款额度通知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