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押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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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押: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②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③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④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⑤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质押财产的保管义务
①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④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扭赔偿责任。
(3)质押担保合同的设立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①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④担保的范围;
⑤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4)质押权的实现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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