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设立
①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④相关登记管理部门
登记部门 | 抵押物类型 |
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 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 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
林木主管部门 | 林木 |
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 航空器、船舶、车辆 |
财产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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