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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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范围 |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
抵押物的转让 | ①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②抵押人转让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人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抵押物的保全 | 在抵押期间,银行若发现抵押人对抵押物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若抵押物价值减少时,银行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 |
2、抵押权的实现
①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③以集体所有七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④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⑤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⑥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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