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①制定并发布监管规章、规则
②实施行政许可(机构准入许可、业务准入许可、人员准入许可、股东变更审查)
③非现场监管
④现场监管: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⑤报告和处置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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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①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监管措施∶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②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促成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
③其他监督管理措施:延伸调查、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强制披露、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冻结涉嫌违法资金。
2、《中国人民银行法》
(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权
①检查监督权
②建议检查监督权
③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3、《商业银行法》
(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三性四自
三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四自: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存款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存款业务基本法律规则如下: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3)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接管是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银保监会对该银行采取的监管措施。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4、相关立法
(1)《反洗钱法》
①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反洗钱法》。
②《反洗钱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都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
③《反洗钱法》规定了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
④《反洗钱法》规定了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法律保护。
(2)《民法典》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九民纪要》
《九民纪要》全称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发布。
(4)《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金融犯罪进行了规定。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按照《刑法》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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