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采用的结算方式主要有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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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款
概念:汇款是银行(汇出行)应汇款人(债务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以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付款银行(汇人行),付给收款人(债权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基本当事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
分类:按汇款支付授权受的投递方式划分,汇款业务分为电汇、信汇、票汇。
电汇 | 汇款人(付款人或债务人)委托银行以电报、电传、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方式,指示出口地某一银行(其分行或代理行)作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
信汇 | 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将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授权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费用比电汇低廉,但支付凭证邮寄时间较长而收款较慢,采用者较少】 |
票汇 | 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需要邮寄、时间较长、收费较低】 |
汇出行选择汇款路线的原则∶
①在货币清算中心的联行或挑选大型国际化的代理行开立当地货币账户,路线可以缩短。
②采用中心汇款,避免回游汇款。
③在使用票汇情况下,尽可能坚持“中心汇票”制度,出票行在开出汇票时将受票行选定为票据所列货币清算中心的联行或代理行。
(2)托收
定义:托收意指银行按照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指示办理:①获得金融单据的付款及/或承兑,或②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或者③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方式:托收方式分为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和直接托收
基本当事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除此之外,还可以有提示行和需要时的代理两个其他当事人。
委托人 | 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方收款的人,其责任主要是出具表述清晰的委托申请书、支付托收费用。 |
托收行 |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银行。 |
代收行 | 指除托收行外,参与处理托收的任何银行,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方收款的银行。 |
付款人 | 依照托收指示而受提示的人。 |
提示行 | 按托收指示中的交单条件要求付款人付款或承兑赎单的银行。 |
需要时的代理 | 委托人为了防止付款人拒付发生无人照料货物的情形,而在付款地事先指定的代理人。 |
(3)信用证
定义: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请求,开出一项凭证给出口商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或者承兑并付款、或者议付的一种结算方式。
UCP600关于信用证的定义为: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根据这一定义,一项约定如果具备了以下三个要素就是信用证∶①信用证应当是开证行开出的确定承诺文件;②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③第三,开证行的承付承诺不可撤销。
跟单信用证应贯彻独立和分离的原则,即①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②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③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
基本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除此以外,还可能出现保兑行、通知行、被指定银行、转让行和偿付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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