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卡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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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管理 | 信用卡卡面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发卡银行法人名称、品牌标识及防伪标志、卡片种类(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等)、卡号、持卡人姓名拼音(外文姓名)、有效期、持卡人签名条、安全校验码、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银行网站地址。 |
信用卡授信管理 | 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客户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 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
信用卡透支额计息方式 | 传统上,我国商业银行采用的信用卡透支计息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全额罚息、余额计息和容差全额罚息。 全额罚息:指如持卡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全额还款,则不能享受银行的免息还款待遇,对全部透支额从记账日起开始计罚息。 余额计息:指如持卡人在还款日未能全额偿还本期账单透支款项,银行仅对未还款部分从记账日到还款日进行计息。 容差全额罚息:指如持卡人未能在还款日前还清透支总额,若未还清透支额超过发卡机构容许的数额,银行才对透支总额自记账日计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 |
(2)收单业务管理
①明确收单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
②对从事网上交易的商户,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
③建立特约商户管理制度,根据商户类型和业务特点对商户实行分类管理;
④根据特约商户的业务性质、业务特征、营业情况,对特约商户设定动态营业额上限;
⑤采用严格的技术手段对收单业务移动受理终端的使用进行监控,并不定期进行回访,确保收单业务移动受理终端未超出签约范围跨地区使用;
⑥不得将特约商户审核和签约、资金结算、后续检查和抽查、受理终端密钥管理和密钥下载工作外包给收单业务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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