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流程管理 | 审贷分离、贷款“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信贷审批、受托支付管理 | |
限额管理 | 单一客户授信限额管理 |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制定客户授信限额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①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②银行的损失承受能力(商业银行愿意为某一具体客户所承担的损失限额) |
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管理 | 商业银行在对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不应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5%。 集团客户指: ①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②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③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④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的原则:统一原则、适度原则、预警原则 商业银行应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授信人净资产10%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①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②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③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④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 |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 含义: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风险暴露。 监管要求:①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②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另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 |
国别风险与区域风险 | 国别风险限额:建立国别风险限额监测、超限报告和审批程序,超限额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应级别的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以获得批准或采取纠正措施。 区域风险限额:一般只是对较大的跨国区域,如亚太区、东亚区、东欧等设置信用风险暴露的额度框架。 | |
组合限额管理 | 组合限额可分为授信集中度限额和总体组合限额两类。 授信集中是指商业银行资本金、总资产或总体风险水平过于集中在下列某一类组合中: ①单一的交易对象;②关联的交易对象团体;③特定的产业或经济部门;④某一区域;⑤某一国家或经济联系紧密的一组国家;⑥某一类产品;⑦某一类交易对方类型(如商业银行、教育机构或政府部门);⑧同一类(高)风险/低信用质量级别的客户;⑨同一类授信安排;⑩同一类抵押担保;⑪相同的授信期限。 授信集中度限额可以按上述不同维度进行设定。 | |
贷款需求测算 | 确定贷款额度的考虑因素:①借款人要求贷款的具体用途;②借款人提出的信贷要求是否符合其业务需求;③贷款资金是否会用于支持借款人的主营业务等。 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 营运资金量=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x(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 |
期限管理 | 实行分期偿还的,至少半年一次还本付息 | |
还款管理 | 加强对资金账户的监控,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采取展期、续贷、贷款重组等处理措施。 | |
合同管理 | 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 | |
风险缓释 | 定义: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 应遵循的原则:合法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审慎性原则、一致性原则。 | |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 ①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将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②商业银行应当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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