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押品准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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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标准 | 银行接受的押品应符合下列基本底线要求∶ ①押品应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抵质押财产或权利; ②押品具有财产价值,并可依法转让变现; ③权属清晰,抵质押人对押品具有处分权; ④存在可及时、经济、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 ⑤押品需第三方托管的,托管机构应具备必要的设施和条件,确保押品与其他资产分离且具有明显的抵质押标识,并对托管资产实物与账务进行有效动态管理,对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托管机构应具备专业仓储资质; ⑥当发生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债务或其他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情况时,银行有权及时、充分地实现抵质押权; ⑦不得接受已提交破产预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财产担保。 |
选择次序 | ①优先选择缓释能力强、押品价值稳定、容易变现的押品。在缓释能力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合格押品、同币种计价的金融质押品。 ②抵押物应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可设定第一顺位的押品。 ③质押物应优先选择现金、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金融质押品;对一年期以上应收账款、收费权等不易评估、不易监测、价值波动较大的质物应谨慎接受。 |
抵质押率 | 抵质押率=押品担保债权的本金余额/押品评估价值×100% |
审查要点 | ①抵质押人的权属资格 ②抵质押权设立的合规性 ③抵质押权设立的有效性 ④押品价值的足值性 ⑤其他 |
(2)抵质押权设立与变更控制
①合同订立:经办行(机构)应根据授信方案和审批决策文件,与抵质押人签订抵质押合同。
②抵质押登记:抵质押合同签订后,对于登记生效或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押品,经办行(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到登记部门办理押品登记手续,对需转移银行占有的动产及权利凭证等质物,经办行应及时要求出质人将押品交付银行占有。
③保险办理:对容易受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影响造成损失的押品,经办行(机构)应陪同投保人共同办理保险。
(3)押品日常管理控制
权证的管理 | 对办理抵质押授信业务收取的、能够证明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权属证书和书面凭证实行分类统一管理。 |
出入库的管理 | 权证入库的要求: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将收取的抵质押权证移交入库保管,原则上应在收取权证后的当日内将权证移交保管部门进行保管,涉及票据质押的,在入库前票据审核人员应对银行承兑汇票审核确认。 权证出库的要求:对于借阅、外借、结清贷款、重新设立担保、处置等原因需要转出权证的,应履行审批程序。经办行(机构)应对退回权证进行核实,包括是否存在变造、伪造、过期、作废或者重复抵质押等情形。 |
日常管理与监控 | 岗位制约、台账制度、权证核对、定期检查、日常监控。 |
(4)押品处置阶段控制
押品处置阶段包括押品变更、押品提前释放、押品返还、押品处置与移交等内容。
(5)押品信息录入及数据维护控制
押品信息录入要求 | 押品信息录入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押品类别、押品数量、合格押品信息、担保合同类型、合同期限、担保额度、抵质押人等信息录入相关系统。 抵质押管理岗应把抵质押权生效方式、权利人、权证登记等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相关系统。 内部评估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押品的评估基准日、评估方式、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方法、评估结果、评估价值等信息录入相关系统。 |
押品信息更新要求 | 重新评估后,押品信息录入人员应根据评估调查结果,及时更新系统中押品的基本信息和重估价值等评估信息。 内部评估人员要及时更新押品估值适用模型及参数,对住房类房产指数模型的均价予以维护,确保及时反映所在城市房地产价格波动情况。 押品处置部门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押品处置信息,除押品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最近一期押品评估价值、处置回收金额、各项费用、押品处置变现比率等信息。 |
数据质量管理要求 | 押品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押品数据质量管理规则,信贷经营部门应明确押品信息录入人员的岗位职责,负责系统数据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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