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①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③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④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⑤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⑥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⑦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⑧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⑨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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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3)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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