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
要件 |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自愿做出意思表示;行为人外在的意思表示与内在的真实意志一致)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形式 |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法律行为: ①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④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 ①返还财产 ②赔偿损失 |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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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
概念 |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 |
法律特征 | ①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 |
种类 | 法定代理、委托代理 | |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②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 ③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④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 ⑤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
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①代理人无代理权; ②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③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④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 |
代理终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⑤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①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③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④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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