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 ||
特征 | ①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②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④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⑤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 ||
信托与委托的区别 | 信托 | 委托 | |
当事人数量 | 多方,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 | 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 | |
财产所有权变化 | 信托财产要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 委托代理财产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 | |
成立条件 | 有确定的信托财产 | 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 | |
名义 | 信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 | 代理人一般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 | |
权限 | 信托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享有广泛的权限和充分的自由,委托人不得干预 | 受托人的权限仅以委托人的授权为限,并且委托人可随时可向受托人发出指令,对委托权限进行调整。 | |
期限的稳定性 | 信托行为一经成立,原则上信托合同不能解除。期限稳定性强。 | 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可随时撤销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期限的稳定性较差。 |
(2)信托法
信托法是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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