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 债权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并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机构。 |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①核查债权;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③监督管理人;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⑪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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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职权:①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②监督破产财产分配;③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④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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