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整
概念 |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重整期间及法律效果 | ①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③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④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⑤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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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和解的程序
①申请和解。向人民法院申请。
②法院裁定和解。
③通过和解协议。
④和解协议的效力。
⑤执行和解协议。
⑥和解协议的无效。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裁定无效。
⑦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
⑧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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