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宣告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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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变价 |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 |
分配 | 分配顺序 |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分配方式 | 货币分配【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 |
分配方案 | 管理人拟定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后,管理人将方案提交至人民法院裁定。 | |
执行分配 |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管理人执行 |
(3)破产程序的终结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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