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主观方面均为故意)
客体 | 客观方面 | 主体 | 主观方面 | |
集资诈骗罪 | 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 | 非法集资的行为 |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贷款诈骗罪 | 贷款 |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 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 |
信用证诈骗罪 | 信用证项下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和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③骗取信用证的。 ④其他方法。 |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
信用卡诈骗罪 | 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产 |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自然人 | |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 票据诈骗罪: 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指狭义的金融票据,即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①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②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④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⑤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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