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
①纳税人与课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②税率: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有16%、10%和6%。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③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④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头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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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产税
纳税人与课税范围 | 纳税人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
计税依据 | 从价计征,房产的计税余值(经营自用);地方政府规定的减除比例为10%~30%。从租计征,租金收入(出租)。 |
税率 | 采用比例税率,其中经营自用1.2%;出租12%。另外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据财税[2008]24号文,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
计算公式 | 经营自用∶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减除比例)×1.2% 出租: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
纳税期限 |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纳税地点 |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
(3)契税
①征收范围及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就当事人所订契约,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②课税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予、房屋交换。
③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
④税率∶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⑤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⑥纳税期限∶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4)城市维护建设及教育费附加
①纳税人: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②计税依据(附加税性质):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③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1%。
④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另外,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5)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 | 在中国境内以出售和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计税依据 |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 |
税率 |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
计税方法 |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时候,应当先用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减去有关各项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得出增值额。再按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分别确定增值额中各个部分的适用税率,依此计算各部分增值额的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和各部分增值额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之和。 |
核定征收 | 按税务机关不同规定进行征收 |
纳税时间 |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
纳税地点 |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6)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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