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准入的国际监管规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包括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原则4至原则7明确了市场准入监管应遵循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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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4“许可的业务范围”强调了银行业务的特许性,要求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视同银行接受监管的机构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
(2)原则5“发照标准”要求发照机关有权制定发照标准并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
(3)原则6“大笔所有权转让”是对银行股权变动的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要求,明确监管机构有权审查和拒绝有关转让在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笔所有权或控制权的申请,并有权对该转让设定审慎性条件。
(4)原则7“重大收购”要求监管机构有权根据规定的标准批准或否决(或建议相关部门批准或否决)包括跨境设立机构在内的银行重大收购或投资,并对该收购或投资设定审慎性条件,以及确定银行的附属机构或组织结构不会给其带来过高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监管。
2、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法规体系
(1)法律:《商业银行法》《银行监督管理法》
(2)行政法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部门规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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