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 | 一方面,同业拆借应遵守相互自愿、恪守信用的原则,利率和期限均由拆借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定。 另一方面,参加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其拆出资金限于当日资金多余的头寸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其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清算票据交换和联行汇差的头寸不足及解决临时性、季节性周转资金的不足,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
存放同业 | 办理存放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与国内同业按约定的利率、期限及金额,以协议的方式将本外币资金存放至同业客户。 外币须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存放同业业务范围分为信用存放同业业务和存单质押存放同业业务。 |
同业借款 | 同业借款业务期限按照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自提款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借款业务不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或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同业拆借交易系统)。同业借款应纳入银行同业业务统一授信管理。 |
同业代付 | 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体现真实受托支付;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加强风险管理。 |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 |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行票据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
同业投资 | ①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②金融机构开展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投资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④金融机构开展同业投资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⑤金融机构开展同业投资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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