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管理原则
①分类管理;②资质优良;③关系清晰;④权责明确;⑤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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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变动的审批与报告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含)以上、百分之五(不含)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上市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在知道或应知道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含)以上、百分之五(不含)以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3)主要股东
①《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提出了主要自然人股东和主要非自然人股东的概念
主要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上股份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主要非自然人股东: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②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4)股东责任
出资义务;股东承诺;股东穿透;告知义务;入股数量;持股比例;负面情形;禁售期限;依法行权;补充资本;风险隔离;人员隔离;关联交易;股权质押;配合处置;金融产品。
(5)商业银行的股权管理职责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八方面职责,重点解决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弱化问题,推动银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责任主体;系统和制度要求;章程修改要求;对股东进行穿透管理要求;对股东评估要求;股权托管要求;关联交易管理要求;股权质押要求。
(6)监督管理
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确定的法律职权范围内,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和措施包括:穿透监管;监管承诺;影响评估;交易限制;处分限制;动态监测;监管联动;对机构的监管措施;限制股权;调整评级;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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