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与同业业务是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二部分银行业务的第七章节,属于考生需重点记忆的章节,几乎每年考试都会考到。因考核内容过细,很多同学把握不住考试重难点就容易丢分。
针对“理财与同业业务”这一章节,本文将从分值情况、历年考情、考核要点、记忆方法、高频考点、学习建议等方面,帮大家理解学习。
银从考试科目初级《法规》第二部分银行业务在历年考试中,历年分值占比约在30%,而其中的第七章理财与同业业务分值占比约为7%,各位考生需认真学习本节内容。
年份 | 单选 | 多选 | 判断 | 分值 |
2021 | 11 | 0 | 0 | 5.5 |
2020 | 3 | 6 | 0 | 7.5 |
2019 | 0 | 0 | 0 | 0 |
2018 | 3 | 6 | 0 | 7.5 |
“理财与同业业务”这一章的内容,哪些是考核要点呢?学霸君为大家进行了整理。
通过上图可以看出,理财与同业业务这一章内容不多,只有理财业务概述与管理、同业业务,不过这两节内容都比较重要,而第一节中的理财业务管理小节属于每年必考,这一章节,考生一定要好好掌握。
本章比较简单,且与部分生活常识相关。记忆本章,我们可以使用概括记忆法,将重要关键词提炼,1分钟就能记住一个知识点。
概括记忆法 | |
商业银行的定义 | 客户委托、事先约定、投资管理 |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分类标准 | 募集、投资、运作 |
理财业务管理要求 | 管理、隔离、交易 |
理财业务的投资运作管理 | 投资范围、投资要求、集中度管理、杠杆控制、流动性风险、期限匹配 |
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管理 | 登记编码、销售文件、发行公告、重大事项公告、定期公告、到期公告、临时性信息披露、其他信息 |
同业业务类型 | 拆借、存款、借款、代付、买返 |
同业业务管理 | 存放、借款、代付、投资 |
同业风险监管要求 | (1)借款不超3年,融资不超1年,不展期 (2)融出资金不超单家银行一级资本50%,融入资金余额不超单家银行负债总额1/3 |
有哪些考点经常出现考题中呢?根据历年的考试情况,学霸君为大家整理了一份精华考点,供大家参考复习:
考点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分类 | |
分类标准 | 类别 |
募集方式 | 公募理财产品: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私募理财产品: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①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②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投资性质 |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
运作方式 | 封闭式理财产品: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固定不变,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开放式理财产品: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开放日和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
考点2:理财业务的投资范围 | |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 |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
不得直接投资于 | 信贷资产 |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 | 1、本行信贷资产、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不得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
考点3:理财业务的管理要求 |
①集中统一管理 ②业务隔离 ③风险隔离 ④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 |
考点4:主要同业业务管理 | |
存放同业 | 指金融机构与国内同业按约定的利率、期限及金额,以协议的方式将本外币资金存放至同业客户的业务。分为信用存放同业业务和存单质押存放同业业务。 |
同业借款 | 同业借款业务期限按照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自提款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非银借款业务特指银行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按约定的期限、利率及金额,以协议等方式开展的,专项用于借款人(包括其全资或控股项目公司)经营需要或为借款人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本外币资金融通业务。 ①非银借款的目的:为适应金融产业细分的要求,加强银行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进一步拓宽银行机构资金运用渠道,丰富金融机构资产业务品种。 ②非银借款的期限:最长期限为3年(含),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根据业务期限将非银借款业务细分为短期非银借款[不超过(含)1年]和中长期非银借款[大于1年且不超过(含)3年]两个品种。 ③非银机构的种类:包括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他可开展此项业务的金融机构。 |
同业代付 | 同业代付分为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同业代付。 |
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 | 业务坚持原则:依法合规原则;风险收益匹配原则;集中管理及总量控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风险承担主体:指根据特定目的载体结构,实质承担特定目的载体兑付资金来源及安全性的主体,可以为投资的目标权益受让主体、担保主体及支付收益主体,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特定目的载体所投资的基础资产项下,保付行、承兑行、开证行等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可认定为风险承担主体。 投资期限:据投资标的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审慎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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