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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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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业务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

保函分类

释义

融资类

借款保函

担保借款人(申请人)向贷款人(受益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授信额度保函

担保申请授信额度和在授信额度项下的偿还义务的履行。

有价证券保付保函

为企业债券本息的偿还或可转债提供的担保

融资租赁保函

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提供的担保

延期付款保函

为延期支付的货款及其利息提供的担保

非融资类

投标保函

用于公开招标的工程承包和物资采购合同项下,根据标书要求的担保

预付款保函

申请人一旦违约,银行承担向受益人返还预付款的保证责任

履约保函

对保函申请人诚信、善意、及时履行基础交易中约定义务的保证

关税保函

为进出口物品缴纳关税提供的担保

即期付款保函

保证申请人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动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而出具的类同信用证性质的保函

经营租赁保函

对经营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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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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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业务

要素

具体内容

定义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的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或破产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实质

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

特征

是在备用信用证业务关系中,开证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即只有借款人发生意外才会发生资金的垫付。(一般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分类

• 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保护开证行的利益)

• 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使受益人有了可靠的收款保证)

12-19
危害货币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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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货币管理罪

1.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犯罪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即利用职务上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条件,将假币调换成真币。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购买,或者明知是假币而将其调换为真币。

2.持有、使用假币罪

犯罪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持有,是指将假币置于行为人事实上的支配之下,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握有假币。使用,是将假币作为真币使用。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购买商品、兑换他种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缴纳罚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用于赌博等。不过,使用应指使假币直接进入流通领域,如将假币作为资信证明给别人察看,应不属于本罪中使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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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罪
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罪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故意

高利转贷罪

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违法发放贷款罪

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

吸收客户资金不认账的方式,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

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特殊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子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主体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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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产。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④恶意透支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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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1.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指狭义的金融票据,即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①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②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④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⑤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仅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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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概述

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保险的实施方式

①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保险合同,如机动车的车辆损失险;

②强制保险是指以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保险对象

①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如家庭财产保险;

②人身保险是指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伤残、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保险实施范围

①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②普通保险即由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保险。

(4)保险承担的责任次序

①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支付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也称一次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再保险(reinsurance),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也称分保。

2.保险法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分类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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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

1.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1)《证券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非公开发行,也称私募发行,是指采用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的对象发行的行为。《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证券发行管理制度

证券发行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三种。

(1)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2)证券发行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

(3)审批制是一国在股票市场的发展初期,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平衡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采用行政和计划的办法分配股票发行的指标和额度,由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指标推荐企业发行股票的一种发行制度。

我国的证券发行管理制度经过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注册制的演变。

3.发行保荐

所谓保荐人制度,是指是由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的一种制度。

4.证券承销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根据发行人的委托,为了发行人的利益向投资者销售、促成销售或者代为销售拟发行证券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承销业务有代销和包销两种。  

(1)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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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方式
合同订立方式

方式

(1)要约

•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 内容具体;② 表明经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要约可以撤回。要约可以撤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 要约被拒绝;

② 要约被依法撤销;

③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 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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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21年变动)

2.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3.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

定义

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

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区别

构成要件不同

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

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适用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为特殊要件,具体又分为附生效条件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

性质不同

是事实问题

是法律评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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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保证

保证

要点

内容

概念

•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主债权转让或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证人主体资格

•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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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抵押

抵押

要点

内容

特点

• 以抵押方式设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范围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禁止抵押财产范围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

• 《民法典》明确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或正在建造建筑物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

•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转让抵押财产。

抵押权实现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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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法人

法人

要点

内容

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分类

•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成立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依法成立;

②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能力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机关

• 意思机关(权力机关、决策机关):股东会和股东大会。

• 执行机关:实施意思机关意志的机关,如董事会。

• 代表机关:代表法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机关,称为法定代表人。

• 监察机关:对法人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监察的机关,如监事会。

分支

法人分支机构,仍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其目的事业必须在法人范围之内,其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和所承担的责任最终由法人承担,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与有独立责任能力的母公司之子公司不同。法人的分支机构还可以在法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变更

法人在存续期间内,其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终止

法人终止主要有以下原因:依法被撤销;依法被解散;破产;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前,必须进行清算,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清算是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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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

要点

内容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条件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主要是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无效、撤销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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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规则
贷款业务规则

• 贷款业务规则

规则

具体要求

贷款业务指标

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3)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贷款业务风控规则

(1)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2)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3)应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4)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5)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6)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7)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贷款业务保障规则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2年内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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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促成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
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促成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

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促成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

处置措施

具体要求

接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能力。

促成重组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促成重组。

重组的目的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退出方式,以此维护市场信心与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

对于重组失败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重组,转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撤销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12-19
信用风险的计量
信用风险的计量

信用风险参数

1.违约概率(PD)

债务人未来一段时间内发生违约可能性。

2.违约损失率(LGD)

损失占风险暴露总额的百分比。违约损失率估计应基于经济损失,包括各项直接和间接损失或成本,还应考虑违约债项回收金额时间价值。

3.违约风险暴露(EAD)

债务人发生违约时预期表内和表外项目风险暴露总额,反映可能损失总额度。包括已使用授信余额、应收未收利息、未使用授信额度预期提取数量及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4.有效期限(M)

债务人完成一项金融工具规定的所有义务所需要的最长剩余时间;

分期付款的金融工具,为剩余的最低本金合同还款额的加权期限。

5.预期损失。

预期损失=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

6.非预期损失。

对非预期损失的计量比预期损失要复杂得多,与各债项之间的相关性密切相关。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等于信用风险暴露与风险权重的乘积,综合反映了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水平。

对不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需要运用权重法计算全行表内外资产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对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内部评级法覆盖的表内外资产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未覆盖的表内外资产使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1.权重法

资产分类与风险权重

在权重法下,表内资产划分为17个类型,根据每个资产类别的性质及风险大小,分别赋予了不同的权重,共分为0、20%、25%、50%、75%、100%、150%、250%、400%、1250%等档次。

信用转换系数

权重法下,银行的表外资产划分为11个类别,针对不同类别分别规定了0、20%、50%、100%等四个档次的不同的信用转换系数。例如,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转换系数为100%;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转换系数为20%。

2.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

商业银行通过构建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估计各类信用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及期限等风险参数,并按照统一的函数关系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内部评级法的基本思想是由于借款人可能出现违约,银行必须根据已经掌握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对信用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这种评估与资本充足率挂钩。

内部评级法分为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

初级内部评级法下,银行自行估计违约概率,但要根据监管部门提供的规则计算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

高级内部评级法下,银行可自行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

 

对于零售信用风险暴露,不区分初级法和高级法,即银行都要自行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

12-19
风险战略、风险偏好与风险策略
风险战略、风险偏好与风险策略

1 风险偏好的主要内容

风险偏好是商业银行在追求实现战略目标的过程中,愿意承担的风险类型和总量,它是统一全行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认知标准,是风险管理的基本前提。

风险偏好实际上是由风险承受力、偏好、容忍度、限额和风险目标或范围等几个核心组成。

2 风险战略的主要内容

风险战略是银行为实现总体发展目标所制定的一系列风险管理目标和方针政策,为整个银行发展战略提供保障。

风险战略一般分为进取、稳健、保守三种类型。

3 风险策略的主要内容

• 风险分散

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应是全面的,而不应集中于同一业务、同一性质甚至同一个借款人。

• 风险对冲

(1)自我对冲:商业银行利用资产负债表或某些具有收益负相关性质的业务组合本身所具有的对冲特性进行风险对冲。

(2)市场对冲:商业银行对于无法通过资产负债表和相关业务调整进行自我对冲的风险,通过衍生产品市场进行对冲。

• 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可分为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

• 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策略是一种消极的风险管理策略,不宜成为风险管理的主导策略。

• 风险补偿

通过提高风险回报的方式,获得承担风险的价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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