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披露的内容要求
①经营业绩;
②风险暴露和风险管理情况;
③资本充足状况;
④风险管理战略与实践;
⑤会计政策与实践;
⑥主体业务、经营管理等信息;
⑦公司治理结构。
(2)信息披露的频率
第三支柱规定的披露频率应该为每半年进行一次,有关银行风险管理目标及政策、报告系统及各项口径的一般性概述的定性披露可每年一次。
(3)披露的范围和方式
披露范围:包括同业、社会公众、国际金融组织和境外机构所在地监管当局等。
披露的方式: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年报等方式。
中国银行业协会是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成立于2000年,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主管单位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1)行政处罚的设定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部分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在各自法定权限内设定行政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①我国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主要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行政罚款的“裁执分离”
一般情况下,我国行政罚款实行“裁执分离”,即作出罚款决定与执行罚款决定的不能为同一主体。但对于简易程序中当场决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依法申诉、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
③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③扣押财物;
④冻结存款、汇款;
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②划拨存款、汇款;
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⑤代履行;
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类犯罪
客体 |
客观方面 |
主体 |
主观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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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
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故意 |
高利转贷罪 |
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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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 |
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
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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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 |
吸收客户资金不认账的方式,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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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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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
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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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
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 |
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特殊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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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子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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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主体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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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 |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跨境转移资产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
(1)主刑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指终身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死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
(2)附加刑
罚金。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1)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损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贷款业务规则
贷款业务指标 |
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②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③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
贷款业务风控规则 |
①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③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④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⑤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⑥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⑦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贷款业务保障规划 |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1)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有
①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②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③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④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⑤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⑥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⑦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⑧经理国库;
⑨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⑩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⑪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⑫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⑬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①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②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③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④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⑤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⑥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3)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从事以下业务和工作
①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②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③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并制定具体办法;
④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4)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从事以下业务和工作:
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②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③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④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1)非现场监管措施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现场检查措施
①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②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③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④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3)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监管机构或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视情形采取:
①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③限制资产转让;
④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⑤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⑥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整改后,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或省一级派出机构报告,验收完毕起3日内解除措施。
(4)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接管、促成重组、撤销等
(5)其他监管措施:延伸调查、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强制披露、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冻结涉嫌违法资金。
(1)市场风险的计量方法
①缺口分析;②久期分析;③外汇敞口分析;④风险价值法;⑤敏感性分析与情景分析;⑥压力测试。
(2)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计量
标准法:标准法是将市场风险分为利率、股票、外汇、商品以及期权风险,银行根据监管机构提供的系数,分别计算交易账户利率产品和股票产品头寸的特定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以及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外汇产品(包括黄金)与大宗商品的市场风险。
内部模型法:内部模型法的核心是以风险价值为指标来度量市场风险,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资本要求。
巴Ⅲ计量方法:巴Ⅲ简化标准法主要适用于资产规模较小的非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子行。
(1)风险战略
风险战略一般分为进取、稳健、保守三种类型。
(2)风险偏好
风险偏好指标体系设定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体现银行各个相关利益方(股东、监管机构和债权人)的期望;
第二,与银行发展战略协调一致;
第三,充分考虑银行目前的实际风险管理能力及风险暴露情况;
第四,风险偏好陈述书的生成应遵循由上至下的原则,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保持风险偏好的相对稳定,定期对风险偏好陈述书的具体参数进行修订。
(3)风险策略
商业银行通常运用的风险管理策略可以大致概括为风险分散、风险对冲、风险转移、风险规避和风险补偿五种策略。
《巴塞尔协议Ⅲ》 -2010年12月16日。
【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①提升资本工具损失吸收能力。界定并区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功能:一级资本应能够在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其中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应在一级资本中占主导地位;二级资本仅在银行破产清算条件下承担损失。
②增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审慎性。
③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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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一级资本 |
一级资本 |
总资本 |
最低资本要求 |
4.5% |
6% |
8% |
储备资本要求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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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 |
7% |
8.5% |
10.5% |
逆周期资本要求 |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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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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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杠杆率不能低于3%,要求银行自2015年开始披露杠杆率信息,2018 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建立流动性量化监管标准】
①流动性覆盖率(LCR),用于衡量在短期压力情景下(30日内)单个银行的流动性状况;
②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用于度量中长期内银行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能否支持其资产业务的发展。
③在正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都不得低于100%。
(1)不同分类标准下风险的分类
按遭受风险的范围: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
按照银行业务结构:资产风险、负债风险、中间业务风险
按风险主体:公司风险、个人风险、国家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分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战略风险
(2)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战略风险的概念
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面临主要风险,即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不能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市场风险: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商业银行无法及时获得或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或满足正常业务开展需要的风险。
国家风险:指在与非本国国民进行国际经贸与金融往来中,由于他国(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特点:①国家风险发生在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在同一个国家范围内的经济金融活动不存在国家风险;②在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不论是政府、银行、企业还是个人,都可能遭受国家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声誉风险: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者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法律风险:指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由于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商业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法律风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
战略风险:指商业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源于:①商业银行战略目标缺乏整体兼容性;②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存在缺陷;③为实现目标所需要的资源匮乏;④整个战略实施过程中的质量难以保证。
(1)缺口管理
又称利率敏感性缺口管理法。
指根据对于未来利率变动趋势和收益率曲线形状的预期,改变资产和负债的缺口。简言之,当预期利率会上升时,增加缺口;反之亦然。
(2)久期管理
指某项金融资产(或负债)在未来时间内产生的收益现金流的加权平均时间,权数为各期收益现金流的现值在资产市场价值中所占的权重。
久期管理方法:①风险免疫管理策略;②久期缺口风险管理策略。
(3)内部资金转移定价
指商业银行内部资金中心与业务经营单位按照一定规则全额有偿转移资金,达到核算业务资金成本或收益等目的的一种内部经营管理模式。
(4)经济资本
主要用于绩效考核和风险定价。
(5)收益率曲线
四种典型形状:水平收益率曲线、正向收益率曲线、反转收益率曲线、驼峰收益率曲线。
(6)资产证券化
证券化是指银行发现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额外价值并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全部移除,以便为信贷业务腾挪空间的过程。
(1)账面资本
又称会计资本。指商业银行持股人的永久性资本投入,即出资人在商业银行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等于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2)监管资本
涉及两个层次的概念:①银行实际持有的符合监管规定的合格资本;
②银行按照监管要求应当持有的最低资本量或最低资本要求。
(3)经济资本
描述在一定的置信度水平下(如99%),为了应对未来一定期限内资产的非预期损失而应该持有或需要的资本金。
(4)三者关系
①在资本功能方面,账面资本与监管资本(银行持有的合格资本)具有交叉,可以用于吸收损失。
②从数量角度而言,账面资本经过一定的调整,可以得到符合监管要求的合格资本,合格资本的数额应大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银行要稳健、审慎经营,持有的账面资本还应大于经济资本。
③就银行管理角度来看,相对于监管资本,经济资本更好地反映了银行的风险状况和资本需求,对银行风险变动具有更高的敏感性,目前已经成为先进银行广泛应用的管理工具。
内部控制目标与基本原则
(1)目标
①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②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③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④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2)原则
①全覆盖原则
②制衡性原则
③审慎性原则
④相匹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