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①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③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④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⑤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⑥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⑦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⑧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⑨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3)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1)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有
①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②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③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④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⑤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⑥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⑦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⑧经理国库;
⑨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⑩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⑪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⑫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⑬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①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②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③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④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⑤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⑥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3)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从事以下业务和工作
①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②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③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并制定具体办法;
④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4)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从事以下业务和工作:
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②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③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④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1)人民币的法定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2)关于人民币的禁止性规定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
①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②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③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④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