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生效
概念:合同生效是指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生效的要件:
①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③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④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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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 |
合同生效 |
构成要件不同 |
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 |
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适用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为特殊要件,具体又分为附生效条件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 |
性质不同 |
事实问题 |
法律评价问题 |
(2)合同的效力
无效合同 |
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①虚假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③违背公序良俗;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显失公平的合同;③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④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⑤乘人之危的合同。 |
效力未定的合同 |
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也称效力待定的合同。 |
合同与合同的相对性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相对性
①主体相对。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②内容相对。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③责任相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订立
方式 |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要约可以撤回可以撤销。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的情形:①要约被拒绝;②要约被依法撤销;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可以撤回。 |
内容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
形式 |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时间与地点 |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1)合同履行的原则
①实际履行原则
②全面履行原则
③协作履行原则
④诚实信用原则
⑤情势变更原则
⑥绿色原则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兑付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兑付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己届清偿期; ③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④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
先履行抗辩权 |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 |
不安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 ③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1)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损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1)合同的变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合同的转让
债权转让 |
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 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债务转让 |
债务人与第三人协议转让债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
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当事人合意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必须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因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也包括了义务的移转,所以须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
(3)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①债务已经履行;②债务相互抵销;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④债权人免除债务;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合同的解除 |
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约定解除权:合同赋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权。 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抵销 |
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 抵销分为:法定抵销、约定抵销。 |
提存 |
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以消灭合同债务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免除与混同 |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
(1)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2)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采取补救措施。
合同订立方式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要约可以撤回可以撤销。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的情形:①要约被拒绝;②要约被依法撤销;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可以撤回。
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的生效
概念:合同生效是指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生效的要件:
①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③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④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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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 |
合同生效 |
构成要件不同 |
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 |
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适用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为特殊要件,具体又分为附生效条件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 |
性质不同 |
事实问题 |
法律评价问题 |
合同的效力
无效合同 |
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①虚假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③违背公序良俗;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显失公平的合同;③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④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⑤乘人之危的合同。 |
效力未定的合同 |
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也称效力待定的合同。 |
合同履行的原则:
①实际履行原则
②全面履行原则
③协作履行原则
④诚实信用原则
⑤情势变更原则
⑥绿色原则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兑付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兑付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己届清偿期; ③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④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
先履行抗辩权 |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 |
不安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 ③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