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的设定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部分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在各自法定权限内设定行政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①我国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主要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行政罚款的“裁执分离”
一般情况下,我国行政罚款实行“裁执分离”,即作出罚款决定与执行罚款决定的不能为同一主体。但对于简易程序中当场决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依法申诉、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
③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