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强制的设定
①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②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且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行政强制当事人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还享有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