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披露的内容要求
①经营业绩;
②风险暴露和风险管理情况;
③资本充足状况;
④风险管理战略与实践;
⑤会计政策与实践;
⑥主体业务、经营管理等信息;
⑦公司治理结构。
(2)信息披露的频率
第三支柱规定的披露频率应该为每半年进行一次,有关银行风险管理目标及政策、报告系统及各项口径的一般性概述的定性披露可每年一次。
(3)披露的范围和方式
披露范围:包括同业、社会公众、国际金融组织和境外机构所在地监管当局等。
披露的方式: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年报等方式。
(1)市场约束概念
银行的债权人或所有者,借助于银行的信息披露和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估机构等的帮助,通过自觉提供监督和实施对银行活动的约束,把管理落后或不稳健的银行逐出市场等手段来迫使银行安全稳健经营的过程。
(2)市场约束参与者的构成
银行的债权人和所有者以及其他一些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如其他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
(3)市场约束机制
市场约束机制的方式:强化信息的披露
市场约束机制的运行条件:发达的金融市场;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必须拥有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市场参与者具有较强的金融风险意识;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