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确立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基本框架,第一次在国际上明确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三个要素:监管资本、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①统一监管资本定义。两个层次资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公开储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留存利润、股票发行溢价);附属资本主要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务等。
②建立资产风险的衡量体系。主要关注信用风险。
③确定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2)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构建了“三大支柱”的监管框架:
①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明确商业银行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②第二支柱:监督检查。
③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3)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2010年12月16日。
【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①提升资本工具损失吸收能力。界定并区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功能:一级资本应能够在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其中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应在一级资本中占主导地位;二级资本仅在银行破产清算条件下承担损失。
②增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审慎性。
③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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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一级资本 |
一级资本 |
总资本 |
最低资本要求 |
4.5% |
6% |
8% |
储备资本要求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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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 |
7% |
8.5% |
10.5% |
逆周期资本要求 |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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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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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杠杆率不能低于3%,要求银行自2015年开始披露杠杆率信息,2018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建立流动性量化监管标准】
①流动性覆盖率(LCR),用于衡量在短期压力情景下(30日内)单个银行的流动性状况;
②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用于度量中长期内银行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能否支持其资产业务的发展。
③在正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都不得低于100%。
(1)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 /风险加权资产x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 (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 /风险加权资产x1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 /风险加权资产x100%
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2)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5%)、一级资本充足率(6%)、资本充足率(8%)。
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2.5%)、逆周期资本要求(0~2.5%),均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所有实质性风险。
根据《资本办法》的规定,正常时期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 5%和10.5%。
(3)资本定义
①核心一级资本:银行资本中最核心的部分,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也最强。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②其他一级资本:主要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在银行实践中,其他一级资本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优先股、永续债等。
③二级资本:主要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在银行实践中,二级资本工具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可转债及符合条件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金等。
④资本扣除项:主要包括商誉、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等。
《巴塞尔协议Ⅰ》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确立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基本框架,第一次在国际上明确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三个要素:监管资本、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①统一监管资本定义。两个层次资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公开储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留存利润、股票发行溢价);附属资本主要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务等。
②建立资产风险的衡量体系。主要关注信用风险。
③确定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4%。
《巴塞尔协议Ⅱ》
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构建了“三大支柱”的监管框架:
①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明确商业银行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②第二支柱:监督检查。
③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巴塞尔协议Ⅲ》 -2010年12月16日。
【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①提升资本工具损失吸收能力。界定并区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功能:一级资本应能够在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其中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应在一级资本中占主导地位;二级资本仅在银行破产清算条件下承担损失。
②增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审慎性。
③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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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一级资本 |
一级资本 |
总资本 |
最低资本要求 |
4.5% |
6% |
8% |
储备资本要求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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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 |
7% |
8.5% |
10.5% |
逆周期资本要求 |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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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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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杠杆率不能低于3%,要求银行自2015年开始披露杠杆率信息,2018 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建立流动性量化监管标准】
①流动性覆盖率(LCR),用于衡量在短期压力情景下(30日内)单个银行的流动性状况;
②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用于度量中长期内银行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能否支持其资产业务的发展。
③在正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都不得低于100%。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 /风险加权资产x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 (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 /风险加权资产x1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 /风险加权资产x100%
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1)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5%)、一级资本充足率(6%)、资本充足率(8%)。
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2.5%)、逆周期资本要求(0~2.5%),均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所有实质性风险。
根据《资本办法》的规定,正常时期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 5%和10.5%。
(2)资本定义
①核心一级资本:银行资本中最核心的部分,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也最强。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②其他一级资本:主要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在银行实践中,其他一级资本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优先股、永续债等。
③二级资本:主要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在银行实践中,二级资本工具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可转债及符合条件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金等。
④资本扣除项:主要包括商誉、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