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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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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银行从业
授课老师:孙婧
所属科目:中级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四部分 第四章 刑事法律制度/第二节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金融诈骗罪
所属版本:2024

信用证诈骗罪介绍

信用证诈骗罪

客体:信用证项下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和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③骗取信用证的。

④其他方法。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专题更新时间:2024/11/20 09:22:53

信用证诈骗罪考点试题

多选题 1.信用证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包括(  )。
A .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B .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C . 骗取信用证
D . 盗窃信用证并使用
E .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去答题练习

大咖讲解:信用证诈骗罪

孙婧
期货从业
证券从业
银行从业
曾就职于多家大型证券、期货公司,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培训经验,外汇分析师,大学生金融交易大赛评委,同时拥有金融类多个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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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概述

(1)概念

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根据《刑法》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

(2)种类

根据行为方式不同:诈骗型、伪造型、利用便利型、规避型

根据侵犯的客体不同: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根据实施主体不同:针对银行的犯罪、银行人员职务犯罪

(3)构成

客体:金融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有的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高频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危害货币管理罪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①购买假币;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

特殊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故意

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类犯罪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故意

高利转贷罪

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违法发放贷款罪

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

吸收客户资金不认账的方式,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

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特殊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子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主体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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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主观方面均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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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1)职务侵占罪

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挪用资金罪

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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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货币管理罪

危害货币管理罪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①购买假币;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

特殊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故意

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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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类犯罪

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类犯罪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故意

高利转贷罪

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违法发放贷款罪

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

吸收客户资金不认账的方式,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

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特殊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子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主体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跨境转移资产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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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客体: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 

客观方面:非法集资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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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客体:贷款 

客观方面: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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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指狭义的金融票据,即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①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②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④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⑤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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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产 

客观方面: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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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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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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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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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