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概念
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根据《刑法》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
(2)种类
根据行为方式不同:诈骗型、伪造型、利用便利型、规避型
根据侵犯的客体不同: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根据实施主体不同:针对银行的犯罪、银行人员职务犯罪
(3)构成
客体:金融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有的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危害货币管理罪
|
客体 |
客观方面 |
主体 |
主观方面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
①购买假币;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 |
特殊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
故意 |
持有、使用假币罪 |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
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
(2)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类犯罪
|
客体 |
客观方面 |
主体 |
主观方面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
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故意 |
高利转贷罪 |
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
违法发放贷款罪 |
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
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 |
吸收客户资金不认账的方式,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
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
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 |
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特殊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子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主体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
|||
洗钱罪 |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
金融诈骗罪:(主观方面均为故意)
(1)职务侵占罪
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挪用资金罪
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体 |
客观方面 |
主体 |
主观方面 |
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过失 |
危害货币管理罪
客体 |
客观方面 |
主体 |
主观方面 |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
①购买假币;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 |
特殊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
故意 |
持有、使用假币罪 |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
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
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类犯罪
客体 |
客观方面 |
主体 |
主观方面 |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
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故意 |
高利转贷罪 |
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
违法发放贷款罪 |
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
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 |
吸收客户资金不认账的方式,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
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
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 |
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特殊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子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主体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
|||
洗钱罪 |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跨境转移资产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
集资诈骗罪
客体: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
客观方面:非法集资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贷款诈骗罪
客体:贷款
客观方面: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信用证诈骗罪
客体:信用证项下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和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③骗取信用证的。
④其他方法。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票据诈骗罪:
客体 |
客观方面 |
主体 |
主观方面 |
指狭义的金融票据,即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
①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②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④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⑤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产
客观方面: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体 |
客观方面 |
主体 |
主观方面 |
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过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