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既然是合同的一种,就具备合同的一般属性,如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等。
但是保险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之外,还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第一,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这种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又相互负有义务;
第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订立时是不确定的,保险人赔偿义务的实际履行带有偶然性;
第三,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这种合同在订立时,由保险人提出合同的内容,投保人只能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选择,因此也称格式合同或标准合同;
第四,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信是一般合同的基本要求,而保险合同所要求的不是一般的相对的诚实守信,而是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
第五,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不能采取任意的方式,而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记载法律规定的事项;
第六,财产和责任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即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因事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的合同。
而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即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当危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按照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