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本法或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于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里程碑案例是英国兰德船务公司和诺维奇保险公司一案。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兰德船务公司一艘货船被德国潜艇的鱼雷击中后严重受损,被拖到法国勒哈佛尔港,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后会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该船在港口当局的命令下停靠在港口防波堤外,在风浪的作用下该船最后沉没。
兰德船务公司索赔遭拒后诉至法院审理此案的英国上议院大法官肖勋爵(Lord Shaw)认为,导致船舶沉没的原因包括鱼雷击中和海浪冲击,但船舶在鱼雷击中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因此,船舶沉没的近因是鱼雷击中而不是海浪冲击。